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64号)(以下简称《整改方案》)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积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目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其中,广西茅岭江流域 、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猖獗,大量非法采砂船长期夜间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活动,非法沙场达58个,长期盗采对流域、海域及岸线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等问题。经督查组督办,防城港市共管控非法采砂船42艘,查实盗采砂量168万立方米。各有关部门对采砂日常监管各行其是,未能形成打击合力,虽然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但行动蜻蜓点水,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
督查整改要求:完成非法砂场的取缔和生态修复工作,全面规范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形成多部门参与的非法采砂治理格局和长效机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从根本上遏制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为整改责任单位具体行为措施如下:
整改措施:督促指导防城港、钦州市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和“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对河道、海域非法堆砂场进行彻底整治,完成场地复绿。
开展深化打击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突破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堵点;建立健全海域采砂与河道采砂监管有效衔接、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督促指导防城港、钦州市组织相关职责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非法采砂船舶,重点打击利用两地交界水域进行躲避的非法采砂船舶,形成 长效机制,持续整治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的非法采砂船舶。
整改完成情况: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沿海三市港口管理部门在辖区港域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运输海砂专项整治行动,对港口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巡查、明察暗访,组织座谈会,督促港口企业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严禁在港区内为非法运输海砂船舶提供靠泊装卸海砂行为。2021年以来沿海三市港口管理部门共开展143次检查,出动执法人员489余人次。经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北部湾港港口企业为非法运输海砂船舶提供码头靠泊、装卸或堆存作业服务等行为。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督促指导沿海各市交通运输部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运输海砂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防城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茅岭江流域非法采砂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深入茅岭码头开展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沙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加强海上和路面的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督促指导钦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茅岭江流域和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整改方案》和《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风江流域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钦州市通过常态化开展24小时全方位全海域全天候巡查值守监控,严厉查处各类涉海违法行为。钦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实执法人员到钦州市政府组建的海洋执法特勤大队开展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沙问题整治工作,为执法检查保驾护航。
督促指导北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源头监管,联合综合执法、公安交警、应急、治超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深入辖区内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去开展源头治理工作,确保源头治理工作措施落实 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督促货运企业对非法采砂销售使用海砂违法行为一律禁止运输,有效地打击非法运输海砂行为。据统计,沿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联合有关部门查处“三无 ”砂船及非法采砂船舶共计112艘,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2798辆次,查处非法改装车辆1581辆次,非法采砂运砂销售使用海砂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21〕150 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报的广西籍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 处理,对38艘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实施从重处罚,约谈了涉事企业,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限时完成整改,确保船舶规范经营,落实清单销号管理。
4、落实广西河道采砂监管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印发了《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有效遏制河道非法运砂行为,促进砂石资源综合利用。
目前,经广西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上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通过验收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