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矿业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具备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
2023年2月份,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修订意见,强调未来5年在矿业权审批及流程方面将“简”、“减”、“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
近日,自然资源部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及其他与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4号文为即将到期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合并为1个文件后重新发布。4号文较原3个文件,总计删减归并23条,精简矿业权登记要件9个。
1、探矿权人对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资源量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3、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4、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此外,4号文明确规定精简矿业权登记审批流程。一是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二是改变资料获取途径,企业营业执照等2项资料改为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三是对采矿权延续登记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3项资料进行了简化调整。四是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进行了精简优化,对探矿权注销、变更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名称等事项,不再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在矿业权转让管理方面,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同时,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