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有关情况。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谈到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重点如下:
徐晓兰表示,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是许许多多中小企业心中的痛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部署2022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组织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情况排查,集中力量化解。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所形成的账款拖欠,5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加大集中化解力度。对于无分歧欠款,要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如果确有还款困难的,6月底前必须要提出明确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对于有分歧欠款,要推动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工信部组织有关法律机构为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压实主体责任。 本次专项行动设立了协调小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组长单位,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为副组长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压实地方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省对本地区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负总责,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限期办结。各有关行业部门和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地方,积极做好本领域拖欠化解工作,加强对所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约束惩戒。建立拖欠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大型企业、大型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信息披露,做好商业汇票逾期信息披露工作。今年,国务院大督查、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将对各地方防范和化解拖欠工作情况做重点督查。强化考核与监督,严格落实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是加强源头处理、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zi建设。研究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政策。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配套制度建设。
五是加强融资支持、强化对企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作用,通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流转盘活应收账款。通过“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等,组织各地和有关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帮助其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自施行以来,截至目前,已有17省市自治区发文跟进,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多省市印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
3月11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垫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明确了不得垫资建设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3、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明确了对垫资建设的处罚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违规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不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