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全文分为总则、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目标、总体布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业绿色发展以及规划实施与管理等几大块内容,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阐述了福建当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截至2020年底,已发现矿产138种,列入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非普通建筑用砂类固体矿产102种;已上表矿区1752个,其中大型矿区54个、中型矿区146个。
根据《规划》内容,十四五期间福建将控制采矿权总数在1000个以内,其中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大力推广机制砂和海砂的开发利用,设置8个海砂集中开采区,提交3-5处可供出让的回填用海砂采砂区;设置准入条件,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生产规模≥10万m3,新建机制砂石矿山生产规模≥50万m3;新建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石)及饰面石材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规划》表明,福建自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
基础性地质成果丰硕;
地质找矿取得较大突破,探明大中型矿产地32处(其中大型6处);
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更加优化,整合、关闭、退出各类矿山1073个,矿山数量由2015年的2148个减少到2020底的1075个,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由16%提高到28%,矿产开发结构由“多、小、散、低”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资源利用水平更加高效,大中型矿山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开展综合利用矿山比例达80%以上;
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成效,创建绿色矿山39家(其中18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建设绿色矿业示范区2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底,已复垦约2485.65公顷,抓好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完成治理面积2733.33公顷;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出台《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福建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
而在十三五规划实施过程中,福建也发现了以下存在的问题:
1、部分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布局与生态保护相冲突
原本划定了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临时用矿备选区,由于福建省在此过程中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导致部分开采规划区块无法实施招拍挂。
2、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不够充分
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在产权制度、空间布局、审批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规划实施过程中常产生矛盾,需加强衔接。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结构不够合理
从总体来看,在矿业总量平衡、政策导向、结构调整和布局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矿山布局仍不够合理,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的任务仍需要进一步落实。二是矿业上中下游比例不够协调,探采选冶加工等产业链结构不尽合理。
随后,《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期间福建矿产资源总体目标,即基础性地质作用更加凸显;重要矿产资源保障更加有力,力争提交大中型矿产地15处,有序推进机制砂石、海砂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福建省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不含地热、矿泉水),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资源和生态保护更加有效,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遏制。
《规划》还强调要规范机制砂石开发利用:
1、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2、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
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状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统筹做好机制砂石矿山选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整山夷平开采方式,规模开发、整体修复,高质量建设一批大中型规模机制砂石矿山,加强供应保障。
3、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
已设砂石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其矿区范围内有偿取得的砂石资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延续登记。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按出让权限在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内,按实际需求统筹安排采矿权出让计划。
4、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
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可利用砂石土资源,进入市场销售的,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同时,福建还将合理开采海砂资源。开展海砂集中开采区选区,设置8个海砂集中开采区,加大集中开采区内海砂的勘查;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十四五期间实现提交3-5处可供出让的回填用海砂采砂区。
此外,根据《规划》规定,要设置开采规模准入条件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条件。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生产规模≥10万m3,新建机制砂石矿山生产规模≥50万m3;新建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石)及饰面石材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它矿种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海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