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已全面开启,但现实却是,一些矿业企业矿业权延续难,有的探矿权虽然已经从生态红线范围内调出,但仍然无法开展勘查探矿。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等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布的142号文明确提出,允许包括“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限人为活动。然而,生态红线范围内的400多个矿业权全部退出,不得开矿,形成了许可与禁止、鼓励与退出之间的矛盾。
多地大批矿业权退出或注销。一份《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的文件显示,拟让生态红线范围内的400多个矿业权全部退出。据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刘凤新介绍,生态红线内铀、油气、地热、矿泉水及另外8类矿产的勘查和开采活动被一些地方政府,矿证延续申请被办证窗口拒绝,矿业权面临退出或注销。
一些矿业企业遇到了探矿权延续难的问题。有的因划入国家级保护区的试验区,当地相关部门不接受探矿权延续资料,导致该矿探矿权不能正常延续。另外,某些探矿权已经从生态红线范围内调出,但企业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得到的回复是需要等候进一关才护区相关矿权日常业务工作。
在实现生态保护与矿业开发的平衡方面,需要政定清晰的政策和规定。矿业企业也需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采用可持续的采矿方式,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也需要加强矿业权的保护,为矿业企业提供更稳定的运作环境。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制定科学的矿业开发规划,推进环保理念的普及,加强生态保护与矿业开发的整体协调,实现可持续的资源利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该通知明确,已依法设立和新立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该通知的发布旨在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空间布局不合理、村镇和矿业权等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
然而在落实过程中,对于142号文件规定的内容,矿业权人和矿政管理机关都感到困惑,缘由在于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26条规定:保护区内禁止开矿。
如今,矿业权审批全程留痕,终身追责。具体办事人员如果办理,就可能涉嫌违反《条例》;而不办理,行政机关可能面临被复议或者诉讼;如果把握不准或者政策调整,也可能被追责。
“《条例》明确规定保护区内不得开矿,但非核心区并没有明确限制矿产勘查。开矿之前要勘查,但勘查不是开矿。”曹旭升说,按照国民经济产业目录,地质勘查活动属于科学研究类,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勘查矿产资源并不属于原“三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中缓冲区和实验区所禁止的活动。“三区并两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之后,同样也不能禁止。
4月初,西南某城市地方政府官员针对矿业企业反映的矿业权延续难问题表示,作为地方政府同样迫切希望放开矿业权,借此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但矿业权放开涉及多方面政策,特别是环保政策,所以各方都比较慎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介绍,由于保护区调整需要严格的程序、较高规格的审批,加之部分行政机关对于重要战略矿种短缺和被西方“卡脖子”的认识尚不清晰,“调整保护区、为矿业开发让路”的做法时常以反面典型被通报,致使各地非保护区内矿业权区域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工作做的比较到位,但将矿业权从各种保护地内调出的比较少。
依法依规将部分矿区从红线内调出
今年全国两会上,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部长通道”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我国一些主要矿产对外依存度比较高,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长,所以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国内矿产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确保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安全。将全面启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持续完善综合勘查、放开探矿权二级市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净矿”出让等政策,鼓励、调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投身找大矿、找好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生态保护红线如何与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协调,是一个需要重视的战略问题。对于一些极其重要的国家战略性矿产,如锂的勘探开发,对于保持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的国际比较优势、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对于平抑国际锂价、促进锂矿供应自主防止“卡脖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常纪文认为,有关方面应站在战略性高度对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予以坚定支持。对于位于生态红线内的大型战略性矿产,可以因地制宜,在做好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部分矿区从生态红线内调出。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因为在保护区内,无法调出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