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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钱、145万没了!高速公路土石方合同诈骗

2023-03-27 阅读:586
  
核心提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案中犯罪嫌疑人分别伪造高速公路土石方工程合同和《砂石料购销合同》和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案中犯罪嫌疑人分别伪造高速公路土石方工程合同和《砂石料购销合同》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共骗取145万余元,其中土石方126万元,砂石料购销14万、商品混凝土5万,目前已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

2020年7月,被告人关某某对王某谎称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土石方工程,邀请王某共同参与。王某信以为真,便以中间人的身份邀请了被害人廖某。廖某又找到被害人伍某某,商定合作承揽上述工程。关某某与廖某、伍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后,为取得廖某、伍某某的信任,于2021年4月伪造了一份甲方与某高速公路公司的《合作协议》,交由廖某、伍某某签字,工程内容是将某高速公路土石方施工任务交给廖某、伍某某挂靠的公司完成。此后不久,关某某又相继将伪造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进场通知书》交给廖某、伍某某。从2021年1月至11月,关某某多次以项目需要跑关系、打点领导为由,骗取廖某、伍某某126万余元。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关某某还以相同手法实施了另外两起合同诈骗。关某某通过谎称可让被害人李某某成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货商,于是以伪造《砂石料购销合同》的方法,从李某某处骗得钱款14万元。通过谎称可让某建材公司成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货商并伪造《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方法,从该公司总经理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钱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只要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完全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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