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发布《青田县矿山开采及机制砂行业污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矿山开采表土、机制砂生产企业污泥处置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查实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10万元!
《办法》适应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青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有关矿山开采表土、机制砂生产企业污泥违法处置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矿山开采表土、机制砂生产企业污泥违法处置的行为可分为:
(一)将矿山开采表土弃土违法倾倒在林地、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河道管理范围等行为;
(二)将砂石料污泥违法倾倒在林地、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河道管理范围等行为;
(三)将矿山开采表土、砂石料污泥违法倾倒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为。
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的举报事实和相关的证据;
(二)举报的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及已经开展调查;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经依法查清违法事实。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奖励标准
(一)经我局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举报人反映及时,但因技术手段限制,难以溯源,无法追溯违法倾倒当事车辆、以及矿山表土、砂石料污泥来源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奖励发放方式
(一)奖励来源
本办法所涉奖励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二)奖励发放时间
1、符合奖励标准第一条及第三条的,在相关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判决后二个月内进行发放。
2、符合奖励标准第二条的,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终结后一个月内进行发放。
(三)奖励领取方式
举报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励,领取奖励需提供身份证,并签署《承诺书》、《情况说明》等材料。
举报途径
(一)来电: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12369等公开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生态环境举报受理电话0578-6821190;
(二)来访、来信: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塔山大楼三楼313办公室,邮编:323900;其他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来访、来信途径;
(三)举报人也可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其他网络平台举报。
其他说明
(一)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当事人相关信息;
(二)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活动,不得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恶意骗取奖金,否则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