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洗砂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洗砂行为、维护行洪和航道安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进行破坏生态和环境的洗砂活动,主张建立陆地洗砂场所。违反《办法》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办法》,洗砂活动是指对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过冲洗、浸泡、过滤、淡化等措施生产建设用砂的行为。该《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洗砂活动。
在有效管理洗砂方面,《办法》指出,建立陆地洗砂场所和洗砂工作台账,加强砂石进出洗砂场所的管理,对所生产的建设用砂应当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利用的,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涉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还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此外,陆地洗砂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管理工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洗砂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陆地洗砂场所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向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排放、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涉及违反防洪、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陆地洗砂场所非法取水行为。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防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冲洗、浸泡、过滤、倾倒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洗砂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违法行为。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的检验,对违法违规改装洗砂船舶的行为进行认定。
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洗砂管理相关工作。
如违反《办法》规定,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涉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2、涉及向水体倾倒妨碍行洪的垃圾、渣土,或者非法弃置砂石、淤泥等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3、涉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4、涉及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5、涉及洗砂船舶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等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