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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工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广西出台了《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实施意见》

2022-05-16 阅读:382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出台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显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近日,广西出台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显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项目的新建和扩建严格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构建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格控制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装备与组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如下所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二氧化碳排放高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年4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我区碳中和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全面、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立足发展新阶段,服务和融入发展新格局。坚持系统观,妥善处理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长期与短期目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统筹协调、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开放共享、防范风险的原则,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绿色转型为导向,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壮美广西作出重要贡献。


(2)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减排率确保完成国家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超过30%;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森林覆盖率达到62.6%,森林蓄积量达到10.5亿立方米。


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率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超过35%,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力争超过7000万千瓦;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2.6%,森林蓄积量保持在10.5亿立方米以上,与全国同步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


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3)加强规划引导。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目标要求将全面纳入全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级规划的支持。加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主要产业在各地区得到落实。


(4)优化区域布局。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有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实施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水平建设、长江经济带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北部湾经济区开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沿江革命老区振兴、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沿边重点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等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五)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大力推进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工业和建筑固体废物、农林废弃物等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加快商贸流通和信息服务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扩大节能、节水、环保、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产品的供给和消费,促进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形成。开展可持续绿色生活创造行动。


(6)积极开展示范创建。组织市县和工业园区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建设试点,围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路线和低碳零碳发展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在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开展近零碳排放和碳中和试点。修订生态文明示范、绿色低碳循环试点等相关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配套政策,积极推进现有试点示范的整合创新。鼓励各地积极先行先试,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第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优传统优势产业,做强主导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绿色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模式,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水平。以林、果、菜、畜、糖等特色资源为基础,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培育“桂字号”农业品牌,建设一批特色产业示范县(市、区)和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围绕优势产业不断补充和强化链条延伸,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加快低碳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推进制糖、机械、汽车、冶金、有色、石化等传统产业。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积极发展特色优势消费品制造业。继续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新一代产业,加快未来产业布局。开展绿色制造工程,推进工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构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多元化发展,壮大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群。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


(八)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盲目发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项目的新建和扩建严格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实国家煤电、石化、煤化工行业产能调控政策。新建炼油项目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需按要求纳入相关领域的国家产业规划。提高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能耗准入标准。


4.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九)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优化能源消费双控程度,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对能耗减排目标形势严峻的地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实行缓批、限批、等量或减量。加强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建立自治区统筹、各市负总责、部门落实行业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双重控制管理体系。加强对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控制。


(10)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制定不同领域节能行动计划。推动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强数据中心集约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能效监测和评价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不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标能效水平,加快实施节能减碳转型升级,打造能效“领跑者”。


(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耗。加快煤炭替代步伐,调整煤炭消费结构,逐步降低直至禁止散烧煤炭。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统筹电源保障、减污减碳,稳步推进煤电由主电源向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电源转变,有序推进配套和调节电源建设。严格控制煤电机组安装规模,推进煤电机组节能、供热、灵活改造。将石油消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推进传统燃料的替代。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气,科学调配发电用天然气。加快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能源运行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能源稳定供应、应急保障和风险管控能力。


(十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与分散并重,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积极推进“光伏+”多元化利用,建设广西北部湾海上风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供热、沼气。深度发展水电。积极有序发展核电,加快沿海核电建设,支持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加快新能源储能推广应用,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载、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动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全链条发展。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高比例吸收和调节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13)深化能源体制和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市场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独立的配电市场主体,加快建设和完善协调的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电力市场体系,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市场化消纳机制,全面建立需求侧响应机制。推进电网体制改革,加强主电网和地方电网深度融合,明确以消耗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网和分布式发电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的电力装机发展新机制。完善电力等能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建设天然气“全区一张网”,加快形成主体多元、竞争适度、价格合理的统一开放的天然气市场体系。积极建设服务西南、中南、粤港澳大湾区并面向东盟的国家综合能源基地,多措并举提高能源保障能力,探索能源短缺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解决方案。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


(14)优化运输结构。围绕高水平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积极打造广西北部湾国际门户港,不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构建集疏运一体化体系。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逐步提高铁路和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重,不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优化客运组织,加强便捷换乘系统建设,开展联合联运服务。加快发展绿色物流,加强供应组织和运力配置,提高运输效率。鼓励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建设,提高供需精准匹配,降低运输空驶率和空驶率。实施绿色智能交通战略。


(十五)推广节能低碳汽车。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老旧车船,加快西江沿岸新能源船舶推广,发展绿色内河航运体系,实施气化西江工程。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比重,加快道路货运车辆的更新换代,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的比重。继续推进港口电力建设,规范港口岸电设施运行维护,提高船舶岸电利用率。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铁路运输体系。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着力构建新型交通综合供能服务体系,推进充电桩、充换电站、加气站、加氢站、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建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交通服务站。


(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公交线路向郊区延伸。提高轨道、公交等车站慢行衔接交通建设水平,衔接城市公共空间。发展定制公交、网络公交、社区公交、高峰通勤公交、自行车共享等多层次公交服务模式。制定科学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因地制宜建设自行车道和绿道,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不及物动词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七)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的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城市群发展,建设城市生态绿色廊道和通风廊道,建设城市绿地系统。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目标,严格控制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的施工方式。完善建筑拆迁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和改造,深化绿色社区创建。结合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落实国家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绿色建筑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发展。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等。,同步实施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价。加快绿色建材研发、生产、认证、推广应用,推动建材行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购买和使用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建筑材料。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鼓励使用太阳能、新型墙体材料等可再生能源。


(十九)加快建筑节能优化。深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筑能源电气化和低碳化。有序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积极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微电网、智能建筑、蓄光充电一体化,鼓励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DC配电、弹性用电于一体的“蓄光弹性”建筑,提高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消费比例。因地制宜实施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热(制冷),推广应用蓄冷技术。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数据共享机制,提高建筑能耗监测能力。


七、加强绿色低碳科技研究和应用。


(20)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聚焦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耗能行业节能降碳重点领域。鼓励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经济高效利用等技术研究。积极培育节能减碳和新能源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生态碳汇定位观测站等基础平台,加强区域气候变化原因和影响、生态系统碳汇相关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加强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人才培养,建立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专家库。将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要求纳入高等教育学科建设,鼓励高校申请相关学科。


(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进零碳电力技术创新,重点突破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储能、先进输配等关键技术,积极推进储能、氢能、能源互联网等技术应用。推进高碳行业零碳工艺重塑,重点加强低碳燃料和原材料替代、智能过程控制、余热能源高效利用等研究。在钢铁、煤炭、电力、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在园区推广能源阶梯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建立绿色低碳技术评估、科技创新服务和交易平台。


八、继续巩固和增强碳汇能力。


(22)巩固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加强土地空间用途管制,全面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开发造成的排放影响。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分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稳定森林、湿地、草原、土壤和岩溶等陆地生态系统碳汇、海洋蓝碳和农业碳汇。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严格执行用地标准,不断推进建设用地“增储”机制,实施盘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稳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探索有利于新能源规模化合理发展的差别化用地政策。加强生态灾害防治,减少灾害对生态固碳能力的损害。


(二十三)增强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整体推进景观、林、湖、草、海湿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提高生态系统自愈能力和稳定性,加快河源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增强重点流域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深化国土科学绿化,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坚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业减排固碳,增加农业碳汇增量。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和自然湿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沿海生态系统修复,完善红树林保护体系,增强红树林和海草床固碳能力,探索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建设新模式。开展岩溶碳循环调查和岩溶碳汇效应评估,积极推进岩溶碳汇开发利用。加强退化土地恢复治理,实施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提高退化土地碳减排和碳储存能力。


九、提高开放合作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24)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积极参与国内流通,通过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促进供求有效衔接。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流通,高标准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强与东盟国家贸易合作,扩大智能家电、绿色家居、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品出口市场。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加工贸易+”和“互市贸易+”计划。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和环境服务的进口。


(25)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绿色合作。主动对接RCEP规则,推动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政策和经贸规则融合,探索制定东盟首个绿色低碳领域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和标准。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和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中,加强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国门。推进面向东盟的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开放合作平台,加强气候变化、生态环保、新能源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清理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不相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加快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科学立法。实施节能低碳标准计量检测认证制度,加快节能标准升级,提高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大力推进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和标准认定制度,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价体系,探索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标准研究。


(二十七)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完善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能源消费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核算、报告、核查和评价。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统计制度,加强相应的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加强生态产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统计监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加强非CO2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整体整合。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湿地、草原、海洋、土壤、岩溶等碳汇背景调查、碳储量评价和潜力分析,实施碳汇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监测评价。


XI。完善政策机制。


(二十八)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构建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格控制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装备与组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有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等模式参与低碳项目建设,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该地区各级国有企业应加大绿色低碳投入,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的R&D和应用。


(29)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和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实施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不增加隐性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发展绿色保险。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积极探索碳金融业务。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十)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增加总体预算收入,加强政府资源统筹管理,盘活各类现有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清洁能源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利用、低碳科技创新、碳汇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节能车船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财税政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行业实施电价优惠。落实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组织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十一)推进市场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排污权、能源使用权、水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总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经验,加快横向和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建立生态资产和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完善企业和金融机构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市场化的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服务模式,推广节能诊断等综合节能服务。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工作,指导各市县和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科学合理制定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牵头实施标志性重大项目, 制定重点工作领域试点单位、实施单位和督促单位名单制度,通过率先示范、以点带面推进工作。 本地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落实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


(三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二氧化碳排放峰值自治区碳中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二氧化碳排放峰值行动计划,定期调度实施进度,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大问题,加强成果共享应用。生态部门要统筹规划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减污减碳协同推进。工业信息部门应调整工业结构,促进工业领域的碳减排。能源主管部门应调整能源结构,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其他相关部门要统筹推进各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


(三十四)严格监督和考核。建立评价机制,将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回报。对责任不清、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五)加强培训和宣传。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统筹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的宣传教育活动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各种科普活动,营造绿色、低碳、节俭的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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