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死刑(湖北高院公布长江流域首起非法采砂涉黑命案)震慑,后有各地警方围追打击,但砂石骨料行业非法洗砂/采砂问题依旧层出不穷。近日,广东省、重庆市、江西南昌市、湖南衡阳市等陆续出台对非法洗砂/采砂相关管理意见,继续加强对非法洗砂/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具体详情如下:
广东:依法查处非法洗砂行为
近日,为加强洗砂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洗砂行为、维护行洪和航道安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进行破坏生态和环境的洗砂活动,主张建立陆地洗砂场所。违反《办法》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办法》,洗砂活动是指对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过冲洗、浸泡、过滤、淡化等措施生产建设用砂的行为。该《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洗砂活动。
重庆:严惩“砂霸”、“矿霸”及“保护伞”
2月13日,为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打击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采矿行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大建设工程砂石土规范化管理力度,坚决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乱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意见》表明,要坚持源头严控,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土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坚持依法处置,建设工程砂石土满足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销售同期市场均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土,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土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规范建设工程砂石土的产生、接收、移交、堆放、处置等相关工作。
《意见》强调,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以建设工程、清淤疏浚名义非法采矿、采砂。对摸排发现有涉黑涉恶、“砂霸”、“矿霸”及“保护伞”等线索,应及时移交扫黑办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
《意见》提出,发现下列涉嫌非法采矿、采砂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移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司法机关按照职责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防火森林通道、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土采出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二)以地方党委政府批复、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为名,或以政府批准设立“临时采砂场”“临时采石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
(四)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矿的;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江西南昌: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2月8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组织召开赣江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第三次调度会。
会议强调,要凝心聚力、实干奋进,以拼的姿态、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全力推动赣江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思想重视再加强,要充分认识到赣江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砂石综合利用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树立目标思维,狠抓薄弱环节,坚持贯彻落实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年度目标顺利完成。联合巡查再走深,要全方位、无死角落实网格化巡查,增加夜间巡查频次,杜绝形式主义和表面功夫,保证“人员在岗,工作到位”,真正做到巡查走深走实,让非法行为无处遁形。监管力度再加大,要统筹协调多方,从采、运、销全环节进行严密监管,完善监控设施,进行路面设点布控,加强工作报备,从根本上防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衡阳:违法违规采矿行为露头就打!
近日,湖南衡阳印发《2023年全市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双零”行动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23年2月5日以后发生矿产领域违法行为是新增问题,对新增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从重从快,既查事、又查人,倒查追究监管不力相关责任人责任,违法当事人构成犯罪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移送到位。要建立落实“五抓五早五协同”源头防控机制,发现非法开采行为“露头就打”,全面加强执法监察,保持高压态势。
《方案》指出,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以“双零”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执法监管, 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矿产领域开发秩序,健全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存量问题清单,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列出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完成时限。精心组织整改,及时举证销号,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问题清零。
《方案》强调,要结合自然资源领域行业整治,加大对非法采矿问题中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情形排查。按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提级查办、问效督办工作机制,市级严肃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涉及公职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