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场长期违法占用,拒不配合清场退场。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将对北线堤外佛山市超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砂石场予以取缔。
据了解,根据《佛山市河道管理内砂场设置规划》佛山乐从镇北线上华崩基口险段堤外砂石场不在规划范围内。目前上述位置砂石场长期违法占用,拒不配合清场退场,属于违法占用河道,佛山乐从镇已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开展清理取缔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广东省河长办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必须依法对上述临时砂石场予以取缔。
此外,佛山乐从镇相关部门召开研讨会商讨超上砂石场取缔清理工作,于11月开始采取视频监控、设置限制设施、每天到现场督促以及停水停电等措施对砂石场加强管控,经不断说服,场内的租户纷纷配合执法部门撤场,场内的砂石物料和设施不断减少。
针对砂石场清场工作滞后的情况,12月20日佛山乐从镇相关部门召开乐从镇北线堤外超上公司违法砂石场强制清理行动工作会议,确定于12月23日强制清理场内设备、对场剩余砂石物料和其他设施完成取缔。
违法堆放涉及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根据《顺德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厂房、仓库、工业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工程设施)。
其他法律法规的文件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对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罚款10万元并追缴相关执法清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