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经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监管职责。
《通知》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经测算有5万立方米(含)以上剩余砂石土等资源的,应纳入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争;对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剩余砂石土,实行简易程序;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禁止以临时用地等其他名义处置砂石土资源。
《通知》进一步明确剩余砂石土出让价款的收益管理和用途。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原则上应按市级与县级3:7比例上缴入库;县级分成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与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的支出,市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鼓励、补助全市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优秀项目。
《通知》强调,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要落实生态修复要求,处置竞得人应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同时,要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及爆破作业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并符合安全规范。坚决禁止超范围开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行为的发生。
对《通知》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项目,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通知》要求执行;对国家、省重点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剩余砂石土处置的,按照辖区由建设单位参照《通知》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