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广东省海砂泡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泡洗海砂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针对洗砂场所设置与管理,《管理办法》指出,广东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设置陆地海砂淡化场,其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陆地洗砂场地。
设置陆地海砂淡化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依法做好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利用的,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陆地海砂淡化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针对船舶运输和非法改装,《管理办法》提出,船舶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海砂运输活动。严禁船舶加装、改装用于从事非法洗砂活动的装备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