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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国家三部门:推动非法采砂入刑!加强疏浚砂利用管理!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

2022-04-08 阅读:528
  
核心提示: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河道采砂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河道采砂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河湖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据中国砂石协会了解,近年来,受供需矛盾的影响,全国砂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乱采滥挖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影响河流河势稳定,威胁防洪、通航、桥梁码头等水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近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2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2022年相关部门将开展强化采砂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推动与非法采砂相关联的违法活动入刑;加强疏浚砂利用管理;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加快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等一系列工作。砂石人应重点关注!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2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2年度工作要点》经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2年度工作要点

2022年,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采砂管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长江大保护战略要求,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深化部门合作,巩固和深化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成果,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障防洪、供水、通航、生态安全,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强化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并公告责任人名单。督促沿江各地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人、河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采砂现场监管责任人、采砂执法责任人名单,并在主要媒体公告。主汛期前,水利部网站公布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

(二)明晰采砂管理职责任务。指导沿江地方细化明晰采砂管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依据“三定”职责,围绕“人、船、砂、证”等要素和“改、采、驳、运、销、用”等环节,细化明确有关部门采砂管理具体任务,完善采砂管理责任体系。  

(三)督促履行采砂管理职责。结合暗访、巡江检查、执法监管、案件查处等,加强对沿江地方采砂管理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强化履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或采砂监管不力,导致非法采砂反弹的,予以约谈、通报;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有关地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

(四)加强涉砂“采、运、销”监督检查。督促沿江各地加强日常巡江检查,聚焦“人、船、砂”,利用砂石采运管理单,重点检查砂石开采、运输、过驳、上岸、堆存、销售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长江委联合长航公安局、长航局加强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进行暗访检查,督导沿江各地切实维护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采砂管理秩序。  

(五)加强非法采运砂执法打击。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常态化开展非法采运砂执法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长江委、长航公安局、长航局视非法采砂动向,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防非法采砂反弹。强化行刑衔接,有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涉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砂犯罪活动,坚决铲除涉砂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不断净化涉砂环境。  

三、强化协调配合和联合共治

(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指导督促沿江地方因地制宜建立采砂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构建河长和政府行政首长挂帅、水利牵头、有关部门分工协同、社会参与的采砂管理工作格局。长江委、长航公安局、长航局加强联合会商,研究落实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加强区域联防联治。指导督促相邻省级行政区域间全面签订河道采砂联合共治协议,加强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打击,逐步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区域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联防联控格局。 

(八)加强干支流联动。充分发挥长江干流河长的统领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干流与通江支流、湖泊采砂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强化干流与支流交汇水域的监管,形成干支流监管合力。  

(九)加强信息共享。指导沿江各地加强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建共管共享。沿江地方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采运砂犯罪线索和涉黑涉恶线索,公安机关及时向线索移送部门反馈案件侦结情况,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及时移交属地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处罚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十)加强行刑衔接。深入落实“两高”关于非法采砂入刑司法解释,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发挥公益诉讼作用,推动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与非法采砂相关联的违法活动入刑。

四、强化采砂船舶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采砂船舶修造监管。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点)的监管,严禁非法改造、建造采砂船舶,严禁隐藏采砂设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一起。  

(十二)加强涉砂船舶作业监管。坚持对“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零容忍态度,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推动地方政府加大“三无”“隐形”采砂船拆解力度,干流基本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严厉打击运输船参与盗采江砂、非法运输江砂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建立完善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控措施,全天候严格管控,严禁采砂船舶非法移动行为。对集中停靠点采砂船舶监管不严,致使采砂船舶非法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砂石综合利用管理

(十四)加强采砂许可管理。指导督促沿江各地严格执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划,鼓励和支持各地采用政府主导、统一开采管理的方式,规范采砂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423-2021),加强现场监管,规范可采区作业环境,依法查处超许可范围采砂行为。  

(十五)加强疏浚砂利用管理。督促沿江各地深入贯彻执行《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行为。长江委、长航局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以疏浚为名非法采砂。  

(十六)完善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指导督促,完善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推动干流和通江支流、湖泊全面推行统一的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沿江各地要加强采运管理单管理,确保所有单据可查可控,适时开展砂石采运管理单专项检查,对于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违规开具、不按规定执行砂石采运管理单有关要求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冒用砂石采运管理单的违法犯罪行为,打掉一批伪造、买卖砂石采运管理单的中介、“黄牛”,深挖彻查幕后人员和“保护伞”。

六、其他工作

(十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适时召开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参加,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总结2021年工作进展成效,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研究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 

(十八)推进条例修订。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二十周年宣传活动,加快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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