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再次联手砂石骨料网对2024年涉矿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部门发布的对砂石骨料行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从中归结了十大法规政策,按照时间先后排列,供相关投资者、砂石行业同仁、相关主管部门参考。
0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下称“规定”),共24条,砂石骨料企业需重视相关安全合规风险。
《规定》是应急管理系统关于事故罚款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罚款有关规定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进行了界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2024年2月9日,为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国办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意见》指出,到2025年,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意见》要求,全面摸底排查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实施分级分类整改,督促贮存量大的企业加强资源循环利用。
《意见》鼓励,进一步拓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渠道,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前提下,加强综合利用产品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促进尾矿、冶炼渣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
《意见》的发布及全面实施将对特定地区砂石骨料的供给结构产生较大影响。
03-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3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
《通知》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通知》强调,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确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通知》要求,拟出让的砂石土采矿权,应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出让范围不得超出集中开采区范围,并符合集中开采区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生态保护等准入要求,引导砂石土资源规模化绿色化开采。拟出让砂石土采矿权范围未落在集中开采区的,应先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通知》的实施将对砂石采矿权布局及出让时序产生重大影响。
04-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2024年4月15日,自然资源部联合7部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通知》要求,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通知》严格第三方评估管理,制定了《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通知》强调,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已设的市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通知》对于砂石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已经建成绿色矿山的,仍应避免出现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情形。
05-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办法》共30条,主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一年内因同一矿业权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砂石企业要避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否则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不得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三)在自然资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在矿业权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作为不利考量因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注意的是,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07-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海砂》《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第14部分: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矿产》行业标准
2024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发布了9项行业标准,其中砂石骨料行业涉及两项,分别是《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海砂》(DZ/T0494-2024)和《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第14部分: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矿产》(DZ/T0462.14-2024)。
海砂是我国砂石骨料市场供给的重要来源,海砂采矿权与海域使用权一般同时出让。《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海砂》规定了海砂矿产地质勘查目的及勘查阶段、勘查工作程度、绿色勘查要求、勘查工作及其质量、可行性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要求;适用于海砂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成果评价等。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第14部分: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矿产》适用于饰面用和建筑用石灰岩、泥灰岩、白云岩、砂岩、页岩、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角闪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片麻岩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评价。
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矿产“三率”指标要求简表
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砂石骨料企业未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对于砂石骨料企业而言,要实现合规运营或依法维权,都要重视《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海砂》和《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第14部分: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矿产》。
0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24年11月8日,《矿产资源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同日,由第三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过部分修改,新矿法由原来的7章53条修改为8章80条,对于砂石采矿权布局和出让、砂石骨料企业的合规运营、采矿权风险等方面影响深远。现简单举出四例。
1.重塑了“权证”关系。由原来的“权证合体”变更为“权证分离”,由原来的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管理模式变更为【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证书】+【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采矿许可证】。
2.明确了无需取得采矿权的三种法定情形。(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矿业权收回与退出风险是明镜高悬。新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
4.严格了矿区生态修复验收程序。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0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以水利部令第56号发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砂是我国砂石骨料市场供给的重要来源,与机制砂石在母体来源、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税费构成等方面具有重大区别,《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长江沿线特定区域的砂石骨料供给产生较大影响。重要制度提示如下:
1.《办法》明确了法定禁采期,并授权地方政府可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采砂的禁止采砂期,其中,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长江干流三峡库区段采砂的禁止采砂期。
根据《办法》第七条,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的,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后,应当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2.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产生的砂石不得擅自销售。《办法》规定,实施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建设或者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河道采砂监管。所利用砂石应当按照沿江省、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销售。禁止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名义开展非法采砂活动。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船舶偷采河砂及非法装运偷采河砂行为。根据《办法》,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
2024年12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5号)。
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是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工作,而非法开采砂石是近年来非法采矿案件中的常见重要类型,因此,砂石骨料企业需高度重视该文件,避免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勿触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通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主要用以规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价值认定工作。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认定管辖、认定规则、认定管理、有关规定6个部分,对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基本概念,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认定范围,价值认定的基本规则,申请认定的程序及材料要求、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主要用于规范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编制工作。包括适用范围、工作方法2部分,并附有调查核算报告编写提纲。《技术指南》对编制调查核算报告采用的工作方法,如资料收集、现场调查、价值计算、报告编制进行了规定,并对如何计算矿产资源数量等提出了要求。调查核算报告编写提纲,规范了报告名称、封面、扉页及目录,正文提纲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