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布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分水村A2花岗岩矿采矿权成功出让,该矿保有资源量:矿区累计查明花岗岩矿(控制+推断)资源量19561.90万m3,拟出让年限:30年(含3年基建期),出让起始价:88956万元,被贺州市广旭成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88956万元成功竞得。
据了解,该矿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分水村,矿区面积0.999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 840米至 375米,开采矿种:花岗岩
经估算,矿区累计查明花岗岩矿(控制+推断)资源量19561.90万立方米,其中饰面用花岗岩矿(控制+推断)资源量15788.50万立方米(荒料量3421.37万立方米,边角料12367.13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控制+推断)资源量3773.40万立方米。综合回收建筑用砂(控制+推断)矿石量1791.24万吨(含矿率46.65%,合建筑用砂量835.61万吨)。
生产规模为460万立方米/年,其中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346.60万立方米/年(荒料75.11万立方米/年,综合回收边角料271.49万立方米/年),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微风化层)113.40万立方米/年。另矿山开采建筑用砂原矿59.08万吨/年(采出建筑用砂27.56万吨/年)。
该矿区相关要求:
(一)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贺州市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经公示无异议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按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出让方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采矿权另行出让。
(三)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到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审批手续。未完善相关许可、审批等手续前,采矿权人不得开展矿山生产建设。
(四)采矿权涉及的所有民事关系由竞得人自行处理,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已缴相关款项不予退还。
(五)竞得人必须按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进行生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或八步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排废;按照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进行绿色矿山建设,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六)竞买成交后,出让收益采取分期缴纳,首期出让收益按不低于成交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转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分9期缴纳,每年度为1期,具体以《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为准。
(七)因国家高等级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等项目建设及安全需要等需占用采矿权范围的,该矿山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需关闭矿山的,该矿山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政府根据剩余未动用的可采资源量,按挂牌成交价格折算的单位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但采矿权人须按规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
(八)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4年内(含3年基建期)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建成绿色矿山,否则将停产整顿直至建成绿色矿山为止。
(九)竞得人拒绝签订《贺州市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已缴相关款项不予退还。
(十)未按规定和要求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处理。
(十一)该出让范围位于国家45%“双评价”生态重要区域内,鉴于目前广西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尚未正式获得国家批复。采矿权出让后因与国家批复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的,竞得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缩小范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核减重叠范围内可采资源储量,按挂牌成交价格折算的单位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但采矿权人须按规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限时完成治理与土地复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