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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无证开采砂石料 被判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超358万元!

2024-11-23 阅读:251
  
核心提示:11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行政处罚结果,判处没收无证开采矿产品

11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行政处罚结果,判处没收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近238.7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近120万元。

据悉,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起在城东街道和堂村高铁新城ZX-42-02-10地块(爱奇艺二期地块)开采矿石,属非法越界开采矿石行为。经统计,该公司开挖普通建筑石料矿(混凝土用碎石机制砂)控制资源量共超7.8万方,普通建筑石料矿(宕渣)控制资源量超2.4万方。经鉴定,该区域内宕渣并无价值,按照普通建筑石料30.6元/方单价认定,该公司非法采矿价值共近23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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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叁拾捌万柒仟肆佰贰拾柒元整(2387427元);

3、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计壹佰壹拾玖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整(119371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第1条决定,十五日内履行第2条、第3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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