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民企老板向国企“追讨1600万采砂补偿款”期间,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公诉,到底是为何?
据知情人士透露,“他承接的是区上国企的采砂业务,尽管出现了数百万吨的超采,但区政府领导都出面协调给予适当补偿,为啥在讨要补偿款期间警方突然抓人呢?”
据了解,今年8月中旬,韩某等8人被南溪区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到区法院。检方指控称,2015年6月,韩某在《河道采矿许可证》已到期而未申请延期情况下,组织3个开采团以华卉公司名义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截至同年6月30日,韩某等人开采500多万吨砂石堆放在河道内侧,远超开采许可证上允许的最大开采量。
检方还指控称,2017年12月,韩某等人在转运砂石过程中又进行开采、销售,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矿产资源损失及破坏性程度进行鉴定,认定韩某等人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共计1.95亿元,其破坏性开采行为造成河滩地被江水侵蚀冲毁,彻底无法耕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毁坏。
该检察院认为,韩某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责。据悉,2024年9月18日,当初与华卉公司一起开采的另一家民企有2人也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他俩是将采挖的砂石堆放在租赁的农用地上,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被指控的罪名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韩某称,自己在向国企江峰公司追讨那1600万尾款期间突然被抓,质疑南溪区有关部门涉嫌“以刑化债”,“截至现在,那1600万元都还没有支付给我们。”
目前,韩某等8人被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提起公诉。
长江宜宾南溪段
承揽国企活儿:
被指超采长江砂石约400万吨均被没收
今年52岁的男子韩某,老家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他介绍说,当年大学毕业时,他作为选调生分配有一份稳定工作,工作20年后因身体原因辞职下海经商,现在是宜宾市华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卉公司)负责人。
据悉,早在2014年6月,作为国有独资的宜宾市南溪区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南公司)向宜宾市南溪区水务局取得长江流域南溪段5个砂石采区的开采权,后来办理了9个采点的开采证,开采量为84.2万吨。
随后,兴南公司与自己控股的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峰公司)签订协议,由后者进行具体开采、销售砂石等,但江峰公司无相应劳务人员及机械设备,遂分包给其他公司。2015年6月初,华卉公司接到江峰公司转包出去的开采权后,组织3个班组24小时作业,将开采出来的砂石堆放在长江边上。正当华卉公司紧锣密鼓开采时,同年7月1日被紧急叫停。
此前一天,宜宾市南溪区政府发文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区石鼓乡新兴村大石包起40公里的长江河道被列为禁采范围,禁采时间2年,要求在禁采河道范围内的机械水采、机械旱采和人工旱采一律停止,“凡在禁采期内开采砂石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后来,华卉公司根据要求将开采出来砂石转运到长江对岸堆放。
南溪区水务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兴南公司和江峰公司的批准开采量为84.2万吨,然而半年左右时间里他们在共同开采期间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开采,严重超采,现有库存量为482.3万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约400万吨,并罚款5万元,而被没收的这400万吨均系华卉公司等开采出来的。
会议纪要显示:
国企每吨按32元成本价补偿共需支付1.66亿元
2018年7月初,南溪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称成立长江砂石历史遗留问题等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负责谈判长江砂石遗留问题的补助标准,补助兑现形式等。
2019年2月2日,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称,针对被罚没的砂石,同意按成本价32元/吨标准由兴南公司补偿江峰公司,江峰公司补偿华卉公司,同意按预估400万吨总量进行补偿,首期按预估总量的80%约321万吨补偿,最终以清场过磅的具体数量为准。南溪区政府一次常务会议纪要显示,会议议定同意由兴南公司与江峰公司、江峰公司与华卉公司等分别签订补偿协议进行相应补偿,由南溪区财政借予兴南公司1亿元(借款期1年,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用于补偿款支出。
2022年8月5日,江峰公司与华卉公司的一份补充协议显示,经最终清场计量核定,由华卉公司等开采的被罚没的砂石总量约为520万吨,按每吨32元的补偿标准计算,华卉公司应得补偿款共计约1.66亿元。江峰公司称,他们对华卉公司该批罚没砂石给予的是低于其实际生产成本的补偿,属适当补偿。
有知情人士称,被罚没的这些砂石后经公开拍卖,其总金额远远超过这笔补偿款。江峰公司与华卉公司的结算载明,截至该补充协议签订当天,前者尚欠后者砂石补偿款约3500余万、利息1600余万,共计5100余万元,前者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完毕。
韩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此后江峰公司陆续支付了他们一些费用,“2023年3月1日我们查询发现,江峰公司于2月28日支付了1500万,但被冻结了,余下的160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我们多次追讨未果。”
区水利局报案:
男子追讨1600万欠款期间,警方通知去了解情况当天被刑拘
韩某进一步打听得知,那1500万是被南溪区公安分局冻结的。知情人士介绍说,此前2023年1月中旬,南溪区政府曾以公函形式函告南溪区水利局称,宜宾市纪委认定反映该局违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问题不属实;反映该局“以罚代刑”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责令该局及时将兴南公司、江峰公司超采砂石的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同年1月20日,南溪区水利局将这两家国有公司非法开采线索向区公安分局报案移交,该分局对兴南公司、江峰公司、华卉公司涉嫌犯罪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办案过程中发现韩某等人涉嫌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矿罪。
韩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江峰公司尽管支付了他们1500万元补偿款,但被警方冻结根本取不出来,余下的那1600万尾款他们在不断追讨中,然而2023年4月21日上午9:30左右,他突然接到南溪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通知,叫他去配合了解情况,“我到达后,民警给我做了笔录,当天我被以涉嫌破怀性采矿罪刑拘,因病情严重看守所拒收,被取保候审。”
超采为何补偿?
多个政府部门未作回应 国企承认存在监管过失
宜宾市南溪区水务局和南溪区检察院均称华卉公司存在超量开采情况,那么当地为何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对该公司进行补偿呢?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南溪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他说“我不清楚这件事了。”随后,记者又致电南溪区委办公室相关人士,未获回应。南溪区水务局相关负责人电话打通后一直未接听。
江峰公司一名余姓负责人对此事和欠款等问题也未做出回应。然而,当初江峰公司与华卉公司签订的那份补偿协议载明,华卉公司超采行为存在过错,江峰公司存在监管过失,为解决华卉公司超采存量砂石罚没后的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江峰公司对华卉公司超采砂石发生的开采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说法:
被控罪名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介绍说,《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虽然河砂不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产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司法解释援引《水法》的相关规定,将河砂扩大解释为了“非法采矿罪”所保护的矿产资源。他说,该案中被告人韩某等被指控超期、超量开采河砂,其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体包括了“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等5种情形,并不包括该案中被告人“许可证到期而未申请延期”的情况,“实务中,相关行为人有采矿许可证,但到期未申请延期,往往有很多外部因素,行政部门通常做法多为勒令其停工并予以行政处罚,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因就在于相关行为没有侵犯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
胡磊律师指出,有采矿许可证,但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有可能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如公诉方要追诉相关罪名,则须出具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来证明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