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两团伙为牟利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周边非法取土采砂,形成开采、装卸、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犯罪团伙,共非法采砂1.4万余方。吴某、羊某、文某等13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1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文某团伙非法采砂7241立方米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文某伙同杨某海、羊某田、冯某、李某任、李某强、莫某等人先后在昌江县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由莫某收购后对外销售牟利。期间,文某负责组织人员、对接买家做账、统筹资金分配;杨某海负责打点关系、通风报信,为规避打击提供帮助;羊某田负责找挖沙点及现场装车、登记车辆数;冯某负责提供货车运输、调运货车、疏通关系;李某任负责提供挖机挖沙及帮助冯某开货车。每次挖沙后运输至白沙黎族自治县某搅拌站交由莫某收购,文某凭票据与莫某结算后,获利由文某、杨某海及羊某田三人平分。
十月田镇的挖沙点由李某强负责寻找,并负责现场管理、登记车辆及放风、带路,该挖沙点的利润由文某、杨某海、李某强平分。文某、莫某、冯某、李某任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6.7万余元;杨某海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1.06万余元;羊某田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32.39万余元;李某强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11.4万元。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14起,非法采砂共计7241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文某等人获利6千元至6万元不等。2023年4月24日,文某、羊某田、冯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莫某、李某任、李某强、杨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文某等7人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某等5人各预缴罚金2万元,李某强预缴罚金1万元。
吴某团伙非法采砂6794立方米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伙同汤某、羊某田、文某强、李某、黄某、林某等人先后在昌江县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出售。吴某、汤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58.98万余元;文某强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8.04万余元;羊某田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27.18万余元;李某、林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31.79万余元;黄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26.99万余元。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6起,非法采砂共计6794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吴某等人获利1800元至4万元不等。2023年4-7月,羊某田、李某、吴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5日,汤某、文某强、黄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吴某等5人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预缴罚金15万元,林某预缴罚金3万元,黄某预缴罚金2.3万元。
13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某、羊某田、杨某海、李某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土后出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莫某明知文某非法采砂,在砂土采挖前与文某查看砂土含砂量并通谋进行收购,且收购砂土价值合计46.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在该犯罪数额范围内与文某等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冯某、李某任明知文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受雇为其挖砂、运砂,为领取高额报酬参与非法采砂,与文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吴某、羊某田、汤某、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土后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文某强、林某、黄某明知吴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受雇为其挖砂、运砂,为领取高额报酬参与非法采砂,与吴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