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全流程监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助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30日(通知10月9日发布)。
《通知》共四个部分11条,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管理、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其中,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查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优化方案编制要求,要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每5年修编一次。另外,超过5年未修编的,须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修编。
在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采矿权人应当遵循满足需求、专账核算、企业所有、自主使用、滚动支取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账户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采矿权剩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矿山,应当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确保满足生态修复的全部资金需求。
在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管理方面,通知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进行的,采矿权人应当分区、分期进行修复,并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阶段验收申请。另外,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年度计划。
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方面,通知指出,要加强抽查检查、强化信用监管、加强督察执法等等。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加强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