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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停止新建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

2024-07-27 阅读:169
  
核心提示:为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7月24日,云南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从严格

为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7月24日,云南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从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等8方面提出19条措施。

砂石矿开采方面,《措施》提出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

《措施》明确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内,并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标杆非煤矿山。2024-2026年,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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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

3年后引导退出

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方面,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

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除前述规定的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云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部分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3者中的上限标准。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

常态开展非煤矿山清理处置。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对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审批等办理条件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处置,对不符合保留条件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的,应明确关闭后非煤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及责任履行时限并向社会公告,由有权限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注销(吊销)手续,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对继续保留的,各有关部门应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加快办理。

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

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权

强化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方面,非煤矿山与周边重要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相邻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非煤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在平均坡度大于35度的地形坡面不得新设置露天采石(砂)场。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权。新立露天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应当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林用草禁止区。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面,非煤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中小型地下非煤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尾矿库“头顶库”增高扩容项目,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金沙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到2024年底

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

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面,严格实施“四个一批”。2024年11月30日前分别列出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四个一批清单”。对被列为达标保留的非煤矿山,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限时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对被列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及时关闭到位,关闭标准达到规定要求;对被列为改造升级的非煤矿山,原则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造升级到位〔采石(砂)场按照本文件“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执行〕,逾期未改造达标或拒不改造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无法达标的,由属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对被列为整合重组的非煤矿山,要在2026年6月30日前整合到位,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内,并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标杆非煤矿山。

分类处置不具备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对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继续开采且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以采代建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的非煤矿山,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整改无望的,由属地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到2026年底

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75%

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坚决防范“三违”行为。大力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严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和生态保护治理,2026年底前,所有生产非煤矿山和在用尾矿库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督促非煤地下矿山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险系统。2024年底前,地下生产非煤矿山未完善上述系统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力争2024年底,完成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现状总堆置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具备条件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联网。

压实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到2026年底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2024-2026年,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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