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指示批示精神,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县域砂石资源,为全县经济发展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资源保障,甘肃省永昌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全县砂石资源管理“三统一、两一体”长效机制,推动建立“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监管有力、采砂有序”的砂石资源管理新秩序。
内容如下:
一、统一摸排明底数
一是全面摸排明底数。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除险加固和生态修复等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调查,全面调查了解砂石矿产资源可利用量、现有机制砂生产能力,摸清砂石矿产资源底数,依托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结合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精准定位,精细绘制可利用砂石资源分布图,年度动态更新,精准掌握砂石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水务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县河道可采砂石储量进行调查,摸清河道砂石资源底数。
二是精准测算明需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开展建筑、道路、市政等矿产砂石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今后5年砂石矿产需求总量及年度需求量。积极与需求企业洽谈,详细调研供和需市场情况,提早做好砂石资源供给计划安排。
二、统一规划强管控
一是严格规划许可。认真落实永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统筹砂石资源赋存条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等管控条件,在充分考虑城镇发展、产业布局、供需平衡、运输距离等因素,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将拟设采矿权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和规模, 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做出空间安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是严格规模标准。砂石资源开采企业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资源保护等准入要求,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合理设定投资门槛、建设规模和环保要求,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或河道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必要勘查,建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是严格总量管控。统筹考虑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的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和规模,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有序投放。已出让矿业权开采应严格控制在生产指标以内,严格限制新建小型规模及以下矿山,大力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三、统一流程严审批
一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水务局应会同发改、文体广电、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资源出让前开展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包括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行政办公等附属设施用地),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用地用林手续办理、地面附着物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
二是积极落实出让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规范砂石资源出让程序,厘清出让流程,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采矿权,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砂石资源采矿权市场竞买,有效保障重点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供给。对拟设矿权范围内的资源一次性勘查、整体出让,禁止分割资源、化整为零、分段出让、大矿小开等情况。矿权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取得矿权后及时顺利开采。
三是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要求和违约责任,新建砂石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正在生产的矿山应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明确改进期限,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矿山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将生态保护修复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
四、一体推进开发利用管理
一是分类施策促开发。新设立的砂石开采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布局在砂石资源集中规划开采区,通过“引资新建、淘汰落后、升级改造、推动整合”等措施,实现砂石资源绿色开发、集约开采、系统修复、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目标。
二是多措并举强利用。在县域内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待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确定砂石种类,出具砂石种类及资源量报告,作为拍卖砂石矿产资源的依据,按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全县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弃砂由县政府统一依法处置,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建设单位私自销售砂石,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谁组织实施、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三是合力推进抓管理。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砂违法犯罪行为、砂石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及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砂石开采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信部门负责落实矿山机制砂石产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砂企业行业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使用不合规机制砂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五、一体推进执法监管
一是严抓资源监督检查。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实施电子围栏、无人机等信息化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二是稳抓常态巡查管控。矿山机制砂石企业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履行节能节水、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手续,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的指导监督。加强矿山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矿山机制砂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
三是狠抓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力度,整合涉砂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采取“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方式,对河道非法采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巩固打击非法采砂取得的成果。严厉打击盗采砂石和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所产砂石的非法销售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石料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毁林占地等建筑石料类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严防发生建筑石料矿山和机制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加大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按照“属地严管、源头严控、运输严查、后果严惩”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农田、林地、荒山荒地监管,持续保持对非法洗砂、制砂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禁绝非法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中转场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或建设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宗地地下砂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