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内蒙古发布《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指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80%以上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30年底,持证在产的全部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依法逐步退出市场;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重点做好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和矿山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持续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80%以上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30年底,持证在产的全部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依法逐步退出市场;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重点做好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和矿山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 二、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健全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针对砂石土类矿山,制定适宜其生产实际的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鼓励各盟市结合自身地理环境、气候、资源禀赋等条件,编制更符合地区实际、实操性强的绿色矿山评价指标。 (二)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大中型新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评估前1年内正常生产)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对大中型砂石土类矿山,建设适宜矿山生产实际的绿色矿山;对小型矿山,在重点领域应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三)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旗县级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绿色矿山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市自然资源局。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要联合开展评估结果审定和实地核查、公示,实地核查无问题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资料核查并按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抽查通过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告。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规定情形的,采取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等措施及时处置。 (四)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机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五)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设计、矿区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六)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优先推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矿山,以及对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上,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予以全额保障。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能源局、林草局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13个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审议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绿色矿山核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及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名录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资料核查、实地抽查、绿色矿山名录日常管理、发布公告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详见附件3),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初审、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三)加强考核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新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全面复核,做好绿色矿山新旧标准和评价指标的衔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经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在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经认定已完成整改并对照新标准和评价指标核查通过后,重新申报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对旗县级人民政府和盟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印发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