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陕西省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推动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该《办法》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陕西省省实际制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评估、审核及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强化了多方责任。《办法》要求,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自然资源部门的核查和动态监管,夯实基层自然资源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构建第三方评估责任机制,发挥专家、社会团体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绿色激励和约束机制。”
《办法》注明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在强化监督考核方面,陕西省将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名录,对名录中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要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每年将定期开展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实地抽查核查,并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动态监管,实现滚动全覆盖。
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此次出台的《办法》包括总则、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0条,自今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