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刘崖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关于调整 一、出让人 名称: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桐城市文昌大道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桐城市文昌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易中心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省桐城市刘崖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永庭村境内 面积:0.4161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资源储量:可采资源量10073.31万吨 开采标高: 481.8米至 24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已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评审备案,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按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正式投产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工作。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22.5年 含基建期2年 起始价:84200.00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竞买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实缴金额)。如属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的开采企业,应持有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竞买申请人或其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或重大)违法名单,在安徽省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要求签订或履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 (2)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报名截止日前有被执行案件未执行终结的。 (3)被生态环境、应急主管部门列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记录之一的。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3月09日 挂牌时间:2023年03月09日—2023年03月22日 地点: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资料和资格审查材料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理相关报名手续,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2月08日—2023年03月07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资料和资格审查材料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理相关报名手续,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竞买申请书、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3、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4、银行保函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代理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确认无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情形的声明书;7、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 2、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84200.00万元。3、增价幅度为200.00万元/次或其整数倍。 4、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竞买规则》 八、风险提示 竞买人应当充分了解矿业权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矿产勘查开发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申请人应认真研读《安徽省桐城市刘崖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勘探报告》,报告中估算的开采量与实际可供开采量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竞买人在递交申请前须自行到出让采矿权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地质和环境等情况,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没有异议并全部接受。竞买申请人自行到矿区进行现场踏勘, (三)矿产资源开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影响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影响,上述风险或影响均由竞得人承担。 (四)因竞得人违约而导致的相关纠纷与出让人无关。如竞得人不履行采矿出让合同约定义务,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出让行为存在异议,可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异议,由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回复答疑,异议期间不停止采矿权出让行为。《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成交后,竞得人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不按要求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则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内容 特别约定: (一)竞得人成交确认后需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二)对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和300米安全距离内以及运输、加工、仓储等项目涉及的土地(林地)使用(征占用)、迁坟、征山(租山)、居民安置、农林渔作物补偿等具体事宜由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73406.40万元(该费用不含土地/林地等报批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支付(不计入此次采矿权出让收益)。以上相关费用由桐城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竞得人须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与桐城市政府签订费用补偿及包干使用协议,一次性支付该费用。 (三)矿产品外运需建设运输道路和廊道的规划、选址、建设、使用等相关事项,桐城市政府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并与竞得人会商,协调解决建设中相关事项,竞得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后期养护费用。 (四)采矿权出让后,矿区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土地、林地使用权、开采设计、项目核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按照发改、科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五)该采矿权是为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石料供应所设,需依据统一规划布局就近进行深加工。竞得人需在桐城市内就近投资建设不低于100亩“采加一体化”产业园,延伸产业链,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产业园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自《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投产1年后亩均税收必须达15万元以上,按年度结算,不足部分由竞得人现金补足。同等条件下,产品优先保障本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民生工程。 (六)矿山企业开采加工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出让期届满,出让资源量由于不可抗力等非受让方自身原因未开采完毕的,受让方按规定可以申请采矿权延续,不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期限内,出让资源量提前开采完毕的,采矿权自行终止,矿山无条件关闭,并在1 年内应自行拆除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采矿权人资产,出让方不予补偿,采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关闭及恢复治理义务。因国家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等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 本公告在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02月0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