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县后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 2015年修订)、《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相关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2〕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南涧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在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南涧县后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南涧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富民街262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场所:http://ggzy.yn.gov.cn/#/homePage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南涧县后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地理位置:位于南涧县城250°方向,平距约20km处,地处南涧彝族自治县乐秋乡联合村境内。拟设矿区地理极值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东经 100°18′59.152″~ 100°19′12.631″北纬 24°58′44.427″~24°58′56.709″。 面积:0.0553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资源储量:拟设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资源量 439.00 万吨,设计利用保有资源量为 439.00 万吨,设计生产规模为 50.00 万吨/年。 开采标高: 2220米至 208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设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资源量 439.00 万吨,设计利用保有资源量为 439.00 万吨,设计生产规模为 50.00 万吨/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必须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作为申请采矿权登记的要件。若上述工作方案未能通过审查,导致采矿许可证不能办理的,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存在的风险。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8.34年 起始价:373.17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察开采相配的资金实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营利法人,需具备与矿权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设备和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含); (三)无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未满两年的情况,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4年09月24日 挂牌时间:2024年09月24日—2024年10月14日 网上地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网上获取。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8月26日—2024年08月23日 申请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网络电子报名方式进行,凡有意参加报名的竞买人,请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选择“大理州”进入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点击网页右侧“CA办理”并按照提示注册和申领CA数字证书成功后,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凭CA数字证书在网上报名,并上传如下报名资料(报名资料格式可在《挂牌出让文件》下载查看)。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如委托办理,还须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竞买人应提交采矿权范围内涉及到的乡镇、村或村民等的有关山、林、水、土地的补偿等相关问题的书面履行承诺。 4.竞买人须提供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书面承诺。5.保证金缴纳凭证 6.竞买人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限报名时间内的查询结果)。7.矿区现场勘踏声明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最终出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一)出让采矿权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部分重叠的,竞得人需遵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 出让采矿权范围与草地、Ⅱ级及以下林地部分重叠的,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应尽量避让草地、林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需占用草地、林地的,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9月23日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涧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挂牌出让活动,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 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5.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三)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四)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五)竞得人有违约情形的,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及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对出让人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矿区现场踏勘,出让方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竞买人申请一经受理后,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出让矿区的技术资料和参与竞买的有关文件全部查阅并认可。 (二)竞得人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缴纳税费等法定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按照当地发展规划构建和谐矿区、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区地质,主动预防因采矿带来的地质灾害等隐患。 (三)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必须完成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所需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的技术资料编制工作,并向南涧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同时,自行解决矿山水、电、路的配套和涉及到的乡村或村民的有关山、林、水、土地的补偿等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本次采矿权出让缴纳的矿业权收益金不包括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等税费及前期编制相关报告的费用,前期相关费用61.7万元须由竞得人支付。 (五)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竞得人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六)本次出让矿权为新立采矿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4号文件精神,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本次采矿权出让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上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非煤矿山设计单位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能力建设、生产。 本公告在南涧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南涧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8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