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 : 黄矿交易告字〔2022〕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一、出让人名称: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2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 黄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 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593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湖北省阳新县石龙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开采矿种: 建筑石料用灰岩 地理位置: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排市镇河北村与率洲管理区华潭村 面积: 0.5254 平方千米,拐点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
开采标高: 401米至26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无 资源储量: 根据《湖北省阳新县石龙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3552.3万立方米/9662.4万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无 拟出让年限: 17.8 年 起始价: 21200 万元 出让收益率: 0 % 四、 投标人/竞买人 的资质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且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不接受自然人申请或联合报名。 (三)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 挂牌 挂牌时间: 2022-12-21 — 2023-01-06 网上地址 : 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hbggzypm.cn:8000)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 意向竞买人可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hbggzypm.cn:8000),查阅《湖北省阳新县石龙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黄矿交易告字〔2022〕4号)》及附件,点击“附件”下载本次挂牌出让有关资料。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2022-11-23 — 2023-01-04 申请报名方式: 本次挂牌出让采取网上申请和报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在网上提交竞买申请前,须先办理数字证书ukey,凭数字证书ukey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和参加竞买。数字证书ukey、提交申请、办理竞买资格审查和报价等事项请参阅《湖北省阳新县石龙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及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上的操作使用说明。 竞买人应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竞买书、国家企业征信证明(信用中国)以及本公告第八条第十一款要求的承诺书及备案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 本矿业权竞买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但竞买人在资质材料审核通过后仍需在线申请竞买子账户,否则不能进入竞价大厅进行竞买出价,若由于未进行此项操作而造成无法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不低于出让底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一)标的瑕疵的影响。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二)矿产资源规划或产业政策调整对矿山开采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的限制。 (三)竞买人参与竞买前,须到矿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村组就林地、土地(征用、占用或租用)固定资产(含动产、不动产)等相关事宜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矿山开采涉及土地、林地(征用、占用或租用)相关情况。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的有关土地、林地使用(征用、占用或租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应急管理、水利湖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并协调好工农关系等事宜。因相关手续不齐或矿区工农关系等因素导致矿山无法按时办理采矿登记及开工建设的,其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竞买人提交申请之前,应认真阅读挂牌公告及相关资料,仔细了解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黄石市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发展、整顿整合等相关政策。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黄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对挂牌公告和矿业权现状无异议。 (五)矿业投资属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请竞买人认真考察,详细了解采矿权的相关情况,慎重决策。 (六)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七)本公告解释权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黄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一)竞买前,竞买人需对湖北省阳新县石龙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进行现场踏勘的,可向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咨询。 (二)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涉及阳新县整合的3家采矿权,现已注销。按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鄂办文〔2018〕2号)有关要求,阳新县人民政府已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及整合矿山的原采矿权人遗留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部分进行了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竞买人竞得后,应按照阳新县政府的要求完成涉及整合退出相关工作,并按照评估结果缴纳补偿金至阳新县政府指定账户,认可阳新县政府对未纳入评估的相关资产的协调处置意见。 (三)本次出让采矿权范围内,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原采矿权人完成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责任和义务,以及享有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等权利,由采矿权竞得人一并承接。 (四)竞得人应一次性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不接受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年内开工建设。 (五)采矿权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原件,到黄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在挂牌结束后1个月内,由阳新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对原采矿权人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补偿金并将该资产移交给竞得人。资产移交相关事宜由阳新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六)竞得人应在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一个月内,持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阳新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资产移交完成确认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七)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预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查),持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采矿权人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税费,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资金。竞得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未取得省林业局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前,禁止实施采矿。 (八)竞得人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必须按照已评审公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进行开采,优化矿山开采布局,采用边坡复绿等技术措施,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等可视范围内出现裸露开山塘口和废渣场地等影响道路视觉景观的行为,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及《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黄政发〔2022〕20号)要求,开展封闭加工、矿区绿化、裸露塘口治理、道路硬化等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和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并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采矿权。 (九)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矿山出让的年限(17年8个月)内采完出让资源储量或出让年限期满未开采完出让资源储量,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采矿权。 (十)本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后,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采矿权出让有效期未满,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十一)本次出让采矿权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求,竞买人在竞买前须承诺:1.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及《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黄政发〔2022〕20号)要求建设绿色矿山,严格按照评审公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保证开采面和废渣堆不影响高速、国道和省道等可视范围内视觉景观;2.按照阳新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采矿人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评估值支付补偿金,协议认可阳新县人民政府对未纳入评估部分的协调处置意见;3.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政策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实施建设和采矿;4.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涉及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进行处置和补偿,并协调好工农关系;5.自愿承担因政策风险导致的一切后果。上述承诺报阳新县人民政府备案,竞买人持阳新县人民政府的备案证明材料参与竞买。 十一、其他内容黄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14-6227687 地 址:黄石市市民之家 阳新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柯先生 联系电话:0714-7322233 地 址: 黄石市阳新县钟家湾路37号 监督单位: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督电话:0714-6240296;0714-6254635 本公告在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门户网站、 黄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黄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22-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