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2023年第一批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乌什县托斯玛村南砂石料矿)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受乌什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对乌什县阿合雅镇葡萄基地南1号砂石料矿等八个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乌什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阿克苏地区乌什县环城路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乌什县托斯玛村南砂石料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乌什县奥特贝希乡 面积:0.1758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资源储量:99.92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1570米至 +1548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并按规定计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2.71年 起始价:109.35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具备与申请竞买矿种、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3年05月19日 挂牌时间:2023年05月19日— 16:00 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线下获取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4月20日—2023年05月18日 申请报名方式:线下获取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采矿权拍卖采用竞价出让。 (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三)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四)结果公示:拍卖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采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采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责任自担。 (三)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草场和林地补偿、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采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包括历史遗留采坑复垦及道路手续办理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拍卖机构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负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乌什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乌什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04月19日 | ||||||||||||||||||||||||||||||||||||